全国22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精编 | 搏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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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各地帮扶企业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融资难度、维稳企业人员流动性、因地制宜的本地扶持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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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系创业邦整理,整理者佐由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目前全国多地积极响应国家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出台多项政策帮助企业保障各项防疫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伴随着全国一致抗疫,各地政策的出台呈现出更具针对性、更加本土化的趋势,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要落到实处。具体来看,各地帮扶企业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融资难度、维稳企业人员流动性、因地制宜的本地扶持四大方面。

【北京】

2月13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陆晓播介绍了北京市稳定就业岗位、减轻企业负担等一系列援企稳岗措施。一是“补”,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和技能培训补贴;二是“缓”,将所有参保企业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将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延长缴费至7月底。三是“放”,给予企业更多用工自主权;四是“简”,简化办事流程。

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指出,要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还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相关政策详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石政发〔2020〕3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

上海市人社局公布,将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减负举措,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第二,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第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上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相关政策详情:

对抗疫情防控时艰 上海四大举措为企业减负

【天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于疫情防控企业,天津市将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同时,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

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对于重要医用物资企业扩大再生产,天津市将予以信贷安排,并全额贴息。尤其对于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急需物资企业,天津市将给予收储支持。

同时,天津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实行“免3减3”政策,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确保水电气暖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

相关政策详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

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针对疫情带来的员工返程难、防疫难等问题,《政策措施》提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同时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疫情打乱企业生产计划和财务管理,导致短期现金流断档、增信不足等问题,《政策措施》从帮助企业获得流动性支持、降低财务成本的角度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相关政策详情:

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十项措施强化税务政策落实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 “暖企”八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推出“福企”11条 以“硬核措施”与企业同舟共济

深圳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福建】

福建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二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着力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

四是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扩大产能,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

五是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

六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相关政策详情:

福建24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要求做好“六稳”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

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提出将为中小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

加大金融支持方面,苏州将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稳定职工队伍方面,苏州将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重点聚焦房租、税费。苏州提出,将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苏州市解释称,该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

相关政策详情: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重庆】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提供了五条措施,包括设立防疫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畅通应急物资绿色通道。

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提出了7条措施。包括减免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减免租金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2、3两个月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加大资金支持方面,提出八条措施。包括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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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浙江】

浙江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的17条政策。主要是从要素成本、财政税收、金融保障和外贸出口等方面,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到4月三个月。

第一,加大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进一步降低用电、用气和物流成本,其中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

第二,加大对小微企业财税支持,实施税收减免和延期缴纳,减轻企业社保缴纳负担等措施。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第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强信贷纾困,降低融资成本和优化金融服务等。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

第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为小微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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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17条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四川】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提出13条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四川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补助。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四川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等。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对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四川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将进行分担。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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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东】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企业和个人、社会捐赠等方面的17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对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是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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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

2月4日,河北省发布《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第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第五,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相关政策详情: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河南】

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第一,服务企业科研攻关。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三,帮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继续推广“银税智通车”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等“非接触式”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网上渠道办理涉税缴费业务,减少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流量,减少对纳税人的面对面服务。

相关政策详情:

河南省税务局十项硬举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广西】

广西省南宁市发布 《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提出:

对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在2020年2月至6月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50%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2020年2—6月份,给予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给予2020年度全额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在因2020年2月至6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担保费用给予全部补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

相关政策详情:

南宁出台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16条”措施

【云南】

2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

在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方面,《意见》明确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前提下正常生产。

在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方面,《意见》明确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

在保障疫情防控物资方面,《意见》明确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2020年3月底前,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

相关政策详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贵州】

2月9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

文件提出,第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与服务业市场主体对接,加大对全省运输、批发、销售、研发、检测等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市场主体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金融服务。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低于1.6%。

第二,加强援企稳岗和用工保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返还其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服务业市场主体,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第三,着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市场主体,可依法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相关税收,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经核准,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减半征收1-3个月房租。

第四,强化市场主体政策扶持。建立补偿机制,对在积极参与防疫抗疫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运输、批发、销售、研发、酒店等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合理补偿。提高重要物资储备能力,采取银行贷款、省财政补贴方式支持相关重点服务业市场主体加大粮食、食用油、食盐储备。

相关政策详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17条政策措施

【陕西】

2月12日,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举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袁小平做出回应。

第一,全力支持防控保供。支持复产扩能,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支持物资运输,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证明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第二, 全力保障办税缴费的安全便捷。在线上,全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大力倡导“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见面”的办税缴费模式,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达300多项,进一步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的范围。

第三,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在税额调整方面,对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如果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经营的,可申请即时办理停业手续。在纳税申报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同时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相关政策详情:

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举行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最长6个月缓缴社保

【山西】

2月6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防疫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涉及金融支持、租金减免、税费减免延缴、社保支持、账款清欠、服务保障等方面。

第一,信贷方面,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省属金融机构将2020年2月份和3月份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第二,房租方面,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和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第三,税收方面,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四,社保方面,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1至3月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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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若干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难关

【内蒙古】

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在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方面要求: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

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要求: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精心做好企业服务方面要求: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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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知

【湖南】

2月7日,湖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一对一”服务。对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通知明确,要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采取官网发布、手机短信、微信推送、网上求职等形式提供辖区内企业招工信息,支持其就地就近解决就业,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符合条件生活确实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通知要求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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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湖北】

2月9日,湖北省出台《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对企业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将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凡是参加疫情防控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通过相应渠道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上述支持政策还明确,通过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湖北省各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补助;对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农贸市场经营户依据市场开办者提供的出摊记录登记和检查情况,将享受租金补贴。

此外,为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湖北将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并鼓励各大订餐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向消费者推广无接触订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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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18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涉房租水电税收等

【安徽】

2月9日,安徽出台《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安徽省将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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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江西】

2月6日,江西省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第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

第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第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相关政策详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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