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是APR还是IRR?看看5年前的旧规,别再抱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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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法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借贷为主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懵了片刻之后,一阵惊喜袭来:原来15.4%是APR,不是IRR?

这个惊喜的来源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所说的一句话: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这是典型的APR口径,irr口径的表述应该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一位消费金融资深从业人士对读懂新金融表示。

究竟是APR还是IRR?溯源之后,读懂新金融想对从业者说:不要抱任何侥幸了,迎接最寒冷的冬天吧。

贺小荣的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对比2015年的旧款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将贺小荣、《规定》、2015年旧《规定》放在一起找不同,你会发现,没啥不同。

而在2019年末,金融行业刮起过一阵民间借贷36%利率红线是APR还是IRR的争论,最终以央行官方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收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重温一下:《我的天,原来贷款利率还有这么多“花样”——常见利率“陷阱”解析》

那时候央行就已经用这种非正式的方式说明了“不是APR,是IRR”!

从逻辑上,4倍LPR的利率上限是APR的可能性也不大。

新《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高利贷和扶持实体经济采取的强制降息手段,如果是APR15.4%,换算为IRR已经超过了27%,过去24%以下出借人可以强势起诉,现在法律强制保护更高的利率了?合着最高法是拿着降息的幌子,给放贷机构送温暖来了?这逻辑是不是有点扯?

在《借呗、微粒贷吃着火锅唱着歌:卧槽!日利率万五成高利贷了?》一文中,读懂新金融已经向读者明确了一件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虽然在《规定》中阐明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但在实际法院判决中却适用。

所以,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不要抱任何侥幸了,迎接最寒冷的冬天吧。可能地方法院在判决时,一部分会因为不专业或者不可描述的原因采用APR的计算方式,但是从《新规》的整体目的上看,大局已定。

有没有破局之法?可能有,盯紧BATJ和银行现金贷,看看它们是如何应对。

(题外话:如果纵观近5年放贷类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发展,你会发现,最终得以善终的是那些在政策真空期,赚了一笔暴利就跑的人,而那些成天呼吁监管、想做长久生意的,虽然也赚了一笔,但往往会在后期严监管来临后水土不服甚至不得善终,对比之下,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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